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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未上市面临股权回购,政策原因能否排除回购责任?
2017-03-26 20:11:09 来源:石珍珍
导读:近几年国家多次暂停IPO,后又重启,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的上市受到阻碍。那么,目标公司承诺一定期限内上市但未能实现,投资方要求回购股权,政策变动这一因素能否作为目标公司免除回购义务的理由呢?请看下文案例。
一、案情简介:目标公司未上市面临股权回购
H公司系成立于2001年9月11日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其法定代表人。2011年6月15日,原告与沈某某、H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沈某某所持的H公司500万股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4300万元。合同附件约定股权转让款4300万元,股权转让税款760万元。
同日,原告、被告、沈某某、H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支付给沈某某的股权转让款合计4300万元,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沈某某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依据,全部由原告承担。H公司、被告承诺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H公司在境内IPO,如确因国家政策因素致使H公司未在承诺日期前实现上市,上市截止日可推迟一年;H公司未能在上市截止日前实现上市,则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以年利率12%用现金回购原告所持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回购金额=股权转让价款×[1+12%×(持股期间÷365)]-回购完成日前原告已分取的现金红利;若触发价格调整条款或者回购条款,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付清现金回购价款。后双方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合同签订后,H公司一直未向证监会提交公司上市申请报告。2014年3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股权价格调整及股权回购义务。另查明,2011年度H公司的净利润为14524.049662万元。迄今,原告尚未从H公司分取过红利。
二、法院判决:被告无法证明未能上市是政策原因,回购条件已成就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关于“如确因国家提高上市标准、暂停上市审核等政策因素,致使H公司未在承诺日期前实现上市,上市截止日可推迟一年”的约定目的在于确保H公司因政策性等客观原因无法上市时获得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对此,被告应举证证明H公司未能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系政策因素造成,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但被告在庭审中认可,H公司迄今尚未就上市事宜获得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截至2012年10月前H公司一直未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且自2014年证监会重启新股发行审核后,也一直未向证监会申请上市,故H公司未能按时上市主要系其自身条件不具备、准备不充分所致,并非证监会审核政策变化导致。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因上市标准变动、审批流程等原因,H公司事实上无法在约定日期前上市。因此,原、被告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应按协议确定回购价格。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4,300万元×[1+12%×(2011年6月2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天数÷365)]。
三、律师说法:政策原因能否排除回购责任?
本案合同中约定,如目标公司未按期上市,被告应回购原告所持股权,除非因国家提高上市标准等导致不能上市,此时可以将上市时间推后。应当认为,对国家政策变动与无法按期上市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排除其回购义务的事由。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证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在不能上市的事实中存在政策这一因素,但是首先是H公司未提交申请直接导致不能上市,即使排除了政策因素,H公司的做法已经阻断了上市可能性,此时不应再讨论其他现实因素。此外,H公司的现状根本不符合条件,本身就不能按期上市,政策变动无法为其免责。
以上就是关于“目标公司未上市面临股权回购,政策原因能否排除回购责任?”的案例介绍。如果面临投资、借贷相关的纠纷,请咨询专业的私募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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