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私募基金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股权转让方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以得到哪些救济
2017-03-11 22:28:22 来源:
股权转让方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以得到哪些救济?
导读:在投资某个公司的时候,有时会出现目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者无法上市等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目标公司要对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负责,受让方可以得到哪些救济?请看下文案例。
一、案情简介:股权转让方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2010年11月30日,原告A合伙与被告B公司、丁某某、C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A合伙以受让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C公司非控股股东,推进C公司在1-3年内实现国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之目标;A合伙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从B公司受让C公司1.36%的股权。丁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持有C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是其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的核心。B公司是丁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之一,在本次投资前持有C公司15%的股权。上述《投资协议书》签订后,A合伙于2010年12月1日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2012年9月10日,A合伙所属的股权投资机构与C公司的股东M公司、N公司签订了《会议纪要》,各方确认:争取C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现国内A股市场挂牌上市是投资协议的目的,为此五家投资基金已共同投资人民币2.5亿元;投资协议书签订不久C公司即因为实际控制人丁某某的问题,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今年截止目前已实际亏损;目前无法办理五家投资基金受让股权的相关手续,无法对股东地位进行确认,且2014年年底前C公司实现上市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庭审中C公司明确其公司至今未实现上市。
二、法院判决:受让方可解除协议,违约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解除投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案涉投资协议解除后, B公司应当负有向原告返还股权投资款200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丁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C公司不应对B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第94条第(四)项、第97条、第107条、《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48条第1-3款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投资协议书》;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丁某某对B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受让方可以得到哪些救济?
据案涉投资协议书可见,推进C公司于1-3年内实现国内A股市场成功上市,A合伙获取增值的股权价值,是各方特别是原告的主要合同目的。但C公司当时已经亏损,不符合“近三年连续盈利”的上市条件; 9月10日会议纪要亦明确C公司上市无望,其至今确也未能上市,可见该合同主要目的现已无法实现。而因为丁某某原因,C公司经营状况不稳定,A合伙成为C公司的股东这一合同目的同样无法实现。
B公司作为投资协议书的股权出让方,在取得股权转让款后,未按约将其股权交付股权受让方,也未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合伙有权要求其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由于本案目标公司非因客观原因无法上市因而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基金可主张解除股权投资协议。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转让方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以得到哪些救济?”的案例介绍,要提醒大家的是,股权出让方未按约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受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主张解除股权投资协议并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私募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大家都在看

审核趋严,让看重IPO退出的PE(股权投资)市场倍感“压力”。今年上半年,PE市场IPO退出案例总数量缩水超两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